价钱认定依据规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依法、客观、公正举行价钱认定,凭证有关执法、规则和《价钱认定划定》,连系价钱认定事情现实,制订本规则。
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价钱认定依据,是指价钱认定职员在价钱认定事情中,据以作出价钱认定结论的资料。
第三条 价钱认定职员在价钱认定事情中网络、审查和接纳价钱认定依据,适用本规则。
第二章 价钱认定依据种类
第四条 价钱认定依据包括:
(一)执法、规则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、手艺标准文件;
(二)价钱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,包括价钱认定协助书及相关资料、有关证据质料等;
(三)价钱认定职员网络的资料。
第五条 价钱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证据质料:包括书证、物证、证人证言、当事人(包括刑事诉讼的被害人、犯法嫌疑人、被告人,下同)陈述或者供述、勘验纪录、判断意见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。价钱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证据质料,其真实性、正当性由提出机关认真。
第六条 价钱认定职员网络的资料包括:实物查(勘)验纪录、市场视察资料、听取意见纪录、有关单位或者专家意见、测算说明及其他与价钱认定有关的资料。
第七条 实物查(勘)验纪录是指价钱认定职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举行磨练、勘验、丈量、绘图、照相等所作的纪录。
第八条 市场视察资料是指价钱认定职员向有关单位某职员举行视察、网络的书面质料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及视察纪录,包括条约、账簿、报表、票据、凭证、银行资料、文件、图片、专业手艺资料、科技文献、统计资料、权属证实、报价单、价目表等资料,以及有关职员所作的陈述。
第三章 价钱认定依据网络
第九条 价钱认定职员应当周全、客观、公正地网络资料作为价钱认定依据。
第十条 价钱认定职员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法网络资料:
(一)提请价钱认定提出机关提供;
(二)向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举行视察、咨询;
(三)盘问、复制与价钱认定有关的条约、账簿、报表、票据、凭证、银行资料、文件、勘验笔录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、权属证实等资料;
(四)对价钱认定标的举行磨练、勘验;
(五)举行市场视察;
(六)通过听证、座谈等方法听取意见;
(七)其他正当方法。
第十一条 价钱认定职员网络资料,可以提请价钱认定提出机关协助,也可以向与认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和小我私家视察取证,被视察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协助视察,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相关情形。
第十二条 网络的书面质料应当切合下列条件:
(一)提取原件,原本、正本、副本均属于原件;
(二)提取原件确有难题的,可提取原件的复印件、影印件、照片、缮写或者节录本,注明来由,并由保管该质料的部分有关职员核对无误后署名或者盖章;
(三)网络报表、图纸、会计账册、专业手艺资料、科技文献等质料的,应当注明来由,须要时应当制作说明。
网络书面质料时,有关单位某职员拒绝署名或者盖章的,价钱认定职员应如实载明情形,书面质料的使用不受影响。
第十三条 举行实物查(勘)验,应当制作查(勘)验纪录,内容包括查(勘)验时间、查(勘)验所在、查(勘)验职员及其他加入职员、查(勘)验历程、查(勘)验内容、查(勘)验效果。
查(勘)验时照相、录像的,照相、录像应当客观反应实物的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的特征,并注明拍摄时间、所在、拍摄职员等信息。
第十四条 通过听证、座谈等方法听取意见的,应当制作听取意见纪录,纪录内容一样平常包括事项、时间、所在、主持人、纪录人、加入职员(价钱认定机构、价钱认定提出机关、当事人及与价钱认定相关的其他职员)、主要内容等。相关职员应在纪录上签字,相关职员未签字的,纪录职员应在纪录上载明情形,听取意见纪录的使用不受影响。
第十五条 从有关单位某职员处提取视听资料的,应当切合下列要求:
(一)提取的视听资料应为原始载体,提取原始载体有难题的,可以提取复制件;
(二)注明提取人、提取来由、提取时间和证实工具等。
第十六条 价钱认定职员可以直接提取有关单位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,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接纳转换、盘算、剖析等方法形成新的电子数据。
网络电子数据应当注明网络要领、网络时间、网络人和证实工具等。
第十七条 价钱认定职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确认电子数据:
(一)打印后由有关单位或者职员、价钱认定职员署名或者盖章;
(二)以公证的方法证实;
(三)转化为只读光盘、磁盘等,经有关单位或者职员、价钱认定职员与原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,加封封条;
(四)依据《电子署名法》的相关划定使用电子署名;
(五)能够确认电子数据的其他方法。
第十八条 价钱认定事情中需要举行质量、手艺、真伪等判断的,应见告价钱认定提出机关委托有关机构举行判断。须要时,价钱认定机构予以协助。
第十九条 价钱认定机构凭证需要,可以约请有关单位或者专家,对与价钱认定有关的问题举行咨询。单位提供书面意见的,应当加盖单位公章;专家小我私家提供书面意见的,应当有专家署名。
第二十条 价钱认定职员可以接纳多种方法举行市场视察。价钱认定职员举行市场视察,应当制作市场视察纪录。
市场视察纪录主要内容包括:视察事项、视察方法、视察人、被视察人、视察途径、被视察人联系途径、视察时间、视察情形以及视察视听资料等。视察人和被视察人应在纪录上签字。被视察人未签字的,视察人应在纪录上载明情形,市场视察纪录的使用不受影响。文字资料可附纸粘贴,电子资料应注明生涯处。
第四章 价钱认定依据审查与接纳
第二十一条 价钱认定职员应当对作为价钱认定依据的资料举行审查,确保价钱认定依据的真实性、正当性和关联性。
价钱认定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核、整体审议等方法,对价钱认定依据质料举行周全审查。
对作为价钱认定依据的执法、规则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、手艺标准文件,要举行适用性审查。
第二十二条 从以下方面审查价钱认定职员网络的依据的真实性:
(一)依据的泉源或来由;
(二)依据是否为原件、原物;复制件、复制品与原件、原物是否相符;
(三)影响依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。
第二十三条 从以下方面审查价钱认定职员网络的依据的正当性:
(一)依据是否切正当定形式;
(二)依据的取得是否切正当定要求;
(三)是否具有影响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。
第二十四条 从以下方面审查价钱认定职员网络的依据的关联性:
(一)依据所证实的事实是否与价钱认定事项有实质的内在联系,以及关联水平的大��;
(二)依据所证实的事实对价钱认定结论的影响水平大��;
(三)依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、形成链条,是否能较量周全地印证价钱认定事项有关事实。
第二十五条 下列资料不可作为价钱认定的依据:
(一)违反价钱认定有关程序划定网络的资料;
(二)无法辨明真伪的资料;
(三)不具备真实性、正当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资料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生长和刷新委员会价钱认证中心认真诠释。
本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。